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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制度法第80條規定,地方民意代表若「連續未出席定時會達兩會期者,解除其職權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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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方制度法第80條規定,地方民意代表若「連續未出席定時會達兩會期者,解除其職權」。

這樣的設計,若是為追求政治穩定,避免頻繁改選,應是可以理解的。然而,現行過於寬鬆的規定,造就了只要蓋一次章,就可算完整出席的奇特案例。

報載,苗栗縣議長因中風請長假,難以履行議會職責,卻因開議時在家屬、助理的協助下蓋章,就算完成報到手續,一年仍可支領超過400萬的公帑。

報載,澎湖縣議員因車禍請長假,平時無法履行議會職責,卻同樣在家屬、助理的協助下完成報到,就算是參與了整個會期,一年仍可支領超過200萬的公帑。

這兩個故事,或許只是現行制度漏洞的冰山一角。我們同情因傷、因病無法履行職責的民意代表,內政部卻不該鄉愿地兩手一攤,置之不理。

所幸,今天花敬群次長已答應我,將即刻研商。
希望能盡快修補這個漏洞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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